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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《关于采购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设备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》

[ 发布日期:2020-12-02 11:30 ]  [ 点击次数: ]


学校各单位:

根据《财政部?商务部?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19年第91号)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[2020年第6号])规定,凡采购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)相关设备可以退税(见附件:科技开发、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),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必须提供采购合同和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,节约学校办学成本,从2020年12月1日起,各相关单位在采购附件规定范围内的设备时,应在货物供应方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,以确保学校退税工作顺利开展,请相关责任单位和采购责任人予以配合。

特此通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

财务处

           2020年11月28日



附件:科技开发、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.docx
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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